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发布日期:2024-09-09 11:38    点击次数:175

就在今天,外商投资领域迎来重大消息。

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取消了制造业领域最后2个条目,“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也就是说,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部清零。

这意味着,新版负面清单11月1日起实施后,在制造业领域的准入环节,外资和内资将完全享受同等待遇,开启外资新篇章。

在采访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时,记者也了解到,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清零”,最大限度开放市场,体现了中国对外资的欢迎态度,为全球投资者打开更广阔的天地。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也谈到,推动服务业的有序扩大开放是接下来工作的重点,包括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开放,能吸引更多全球优质资源、技术和资金,不仅能给中国百姓提供更丰富的、高品质的选择,也能给全球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商机。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重大政策!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总台央视记者 陈钰洁 张歆)

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4年版)

(2024年4月8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6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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